2022年贺兰县有机肥(堆肥)替代化肥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各乡镇(场)、农业新型经营主体: 为促进建设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先行区示范县,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加大推动畜禽粪污、农作物秸秆等有机肥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推动有机肥还田进地,提升耕地质量水平,持续提升农业绿色发展水平。积极调动全县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利用畜禽粪便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堆制、施用有机肥,替代(减少)化肥施用,为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现将项目实施主体申报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畜禽粪便有机肥堆制方法及堆制指标 1. 原料。主要原料为贺兰县内畜禽粪便(牛粪、羊粪、猪粪、鸡粪等),辅助原料为作物秸秆、食用菌菌渣、稻壳、锯末、尾菜等。 2. 堆肥要求。根据堆制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翻堆,以增加堆体中供氧量,防止厌氧发酵;避免堆肥温度超过70℃,防止腐熟菌大量死亡。二次发酵达到15天后,出堆拉成条垛状,使用机械翻抛,以促进二次发酵和水分散失。翻抛后的物料,继续陈化,直至达到堆腐要求。 3. 堆腐有机肥腐熟度判定。完熟有机肥外观颜色为黑褐色,无刺鼻或臭味,只有土味和腐蚀物味道;取样通过种子发芽试验,当发芽率≥对照的70%后,判定为完熟。 4. 技术服务与指导。实施主体严格按照本项目委托的技术人员指导操作。 (二)畜禽粪便堆制有机肥相关指标 详见附件1。 (三)补助资金与面积 每亩补助有机肥堆制及实施项目资金95元,每亩堆制并施用堆腐有机肥1方以上。 各乡镇堆制并实施项目资金和面积详见附件2。 1. 实施主体为贺兰县境域内的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性农业服务组织等)。已承担同类财政项目的除外,严禁重复套取财政项目资金。 2. 实施主体要有与堆制畜禽粪便有机肥相适应的场地,粉碎、翻堆、转运、撒施等相关机械设备及其他条件。 3. 实施主体实施的本项目示范区(生产基地)面积500亩以上,亩化肥施用量减少5%以上。 4. 实施主体需提供2020年和2021年2年的农业投入品(化肥、农药、农膜等)生产台账(使用记录)。 5. 实施主体实施条件较好,责任心强、热心当地公益性农技推广事业,具有示范、带动当地有机肥(堆肥)替代化肥作用。 1. 各申报实施主体根据项目要求及申报条件,上报实施方案、相关证照、现有条件、拟堆制数量、计划施用作物及面积、计划亩减少化肥数量、或已开展相关工作现状等相关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详见附件3。 2. 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所在乡镇农业服务中心,由乡镇农业服务中心评选后,将各乡镇评选出的实施主体报送到县农技推广服务中心。申报截止时间:乡镇截止时间2021年1月21日,县农技中心截止时间2021年1月25日。 联系人:李广成 联系电话:0951-8947713,13709582321 附件:1. 2022年贺兰县有机肥替代化肥畜禽粪便堆制有机肥产物指标表 2. 2022年贺兰县各乡镇有机肥(堆肥)替代化肥项目任务清单及资金计划表 3. 2022年贺兰县有机肥(堆肥)替代化肥项目申报表 贺兰县农业农村局 2022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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